| 2008年国家《室内装饰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定通知 | ||||||||||||||||||||||||||||||||||||||||||||||||||||||||||||||||||||||
| 来自: 作者: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3-11 7:56:44 | ||||||||||||||||||||||||||||||||||||||||||||||||||||||||||||||||||||||
二、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室内装饰设计师(员)职业资格标准已经开始实施。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室内装饰设计师资格考评分为:中级《室内装饰设计》职业资格证,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员)师》职业资格证,该证书是从事室内装饰设计的资格凭证,作为就业上岗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统一定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全国通用,出国可以到省级鉴定中心换为相关国家文字版本,其证书的有效性可向发证机关询问。 。 三、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及报考条件: 1、中级(四级)室内装饰设计员(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3、收费标准:考前培训、考试、证书费用: 高级(三级)室内装饰设计:考前培训费,教材费,鉴定费、证书工本费共1310元; 二级室内装饰设计师:考前培训费,教材费,鉴定费、证书工本费共1850元;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室内装饰设计师(员):1020元。零基础培训者请电话咨询。 五、鉴定考核内容
注:报考二级室内装饰设计师、在理论和实操考核合格后,还需参加论文答辩。 七、国家室内设计师资格认证证书样本
国家政策法规摘录
注:国家《职业资格证》,指由国家劳动部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考核,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一些出于商业目的自行制定的《资格证》国家将不于认可。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颁发)
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资格包括做作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第三条、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第六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第七条、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要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采取专项检查和正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今后每年将组织一次重点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大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依法查处。 ————摘自劳动保障信息第38期
国家新增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目录(摘要)装饰美工、图形图像处理员(Photoshop)、计算机辅助设计操作员(AutoCAD),心理咨询师、室内装饰设计师(员)、企业经营管理师。
————渝劳社发[2003]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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